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决定,接受境外委托生产药品的企业须备案。 其中,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或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均要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工艺概述、承诺书原件等资料进行备案。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出,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要按规定顺序制作目录,复印件应当清晰、可辨认。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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