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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7/4/6     点击: 386

编者语:我们汇总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通告征求意见稿,网络传播版和正式通告版的对比。以求从这个变化中分析出国家对此问题的前后不同的看法和思路。和大家分享探讨。

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2017年第49号) 

 

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第49号通告附件.docx



附件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研进口上市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三、进口仿制品种。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六、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七、遇有重大技术性问题和分歧意见,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


前不久网络上疯传一份网传版意见

附件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研进口国内上市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一)上市以来生产工艺未发生改变的,可列为参比制剂。按以下程序执行:由企业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后,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需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和检验的,由药审中心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具体实施核查、检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实施检验,并将结果反馈给药审中心。药审中心提出综合意见,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所提交资料不足以证明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二)上市以来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三、进口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

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六、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正式通告,网传版通告(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建议你在微信电脑版上打开观看

来源

征求意见稿

通告(网传版)

通告(正式稿)

发布

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2017年3月23日

2017年4月5日

前言

为了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289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开展,现对品种的分类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一、原研进口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一、原研进口国内上市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一、原研进口上市品种。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第二条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可列为参比制剂。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性文件。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需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的,由药审中心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具体实施,并反馈给药审中心。依据药审中心意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发布。所提交资料不足以证明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可补充相关试验研究。

 

(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一)上市以来生产工艺未发生改变的,可列为参比制剂。按以下程序执行:由企业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后,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需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和检验的,由药审中心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具体实施核查、检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实施检验,并将结果反馈给药审中心。药审中心提出综合意见,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所提交资料不足以证明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二)上市以来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二、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第三条

三、进口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三、进口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三、进口仿制品种。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第四条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四、国内仿制品种。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第五条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

需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一)改规格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对不改变用法、用量、适应症的,且在治疗剂量范围内,药物呈现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改规格药品和参比制剂以相同剂量给药(单次给药剂量不超过最大给药剂量),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参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待发布,以下简称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要求,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二)改剂型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2016年第XX号,待发布)的要求,对以生物等效为立题依据且不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相对生物利用度研究,并参照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三)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对以等效为立题依据的药品,开展与被改盐基药品为参比制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以优效为立题依据的药品,以被改盐基药品作为参比制剂,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并参照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五、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第六条

六、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品种名单,并会同行业协会等机构共同研究评价方法,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另行发布。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对企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指导。

 

六、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六、国内特有品种。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第七条

遇有重大技术性问题和分歧意见,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



重要变更点

第一条

删除了“289”。

我们的一点看法:这里删除了289品种,评价范围扩大了,可能包括中国特色的原研也要再评价。

第二条

审核任务首先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变成了“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最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被取消,改为由总局审核。

仅仅这个字面的改变实际上蕴含了很多内容。总局这是撸起袖子自己加油干的节奏了!

第三条

原研在中国上市,往往是“更适合中国人”疗效,如果强调与原研疗效一致有悖合理性,在网传版中,改成了“上市前后生产工艺是否发生变化”,当时惊呆了不少子民,原研药发生上市后工艺发生变化没有经过审批和评价吗?在正式稿里原研地产化品种留了一个悬念,不能成为参比的地产化品种将何去何从?然而正式出台的这个文件,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已经修改得面目全非!地产化产品几乎与原研进口同等待遇,这可真让我们跌碎了眼镜。原研和地产溶出差那样多竟能一样当参比?

第四条

-----------

第五条

我们的一点看法:没啥说的完全一致的内容。

第六条

1、“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改为“国内特有品种”;

2、原国家局拟发布品种名单,现改为由企业选择开展; 

3、新增一条“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我们的一点看法:国内特有品种的概念没有进一步明确,估计包括中西复方,国人原创的剂型和配方并在市场上存在了多年的品种吧。比如维生素C银翘片等,对一些临床疗效确切的品种,能进行上市后评价并通过一致性评价,实为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有效途径。一致性评价范围确实不应只局限于289目录、仿制药,所有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都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有效性研究,更应当有获得认可的通道和途径。假如这类品种如289品种复方甘草片做了临床有效性报一致性评价,以后就可以获得“本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的标签,又获得新生了。但是,本文的标题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国内特有品种显然不再仿制药范畴了,应当改改。

第七条

重要变更点

就如参比选择是否合理还有的商量的余地。前不久公布专家委员名单,看来这些专家要当裁判这个角色了。你说他们之间也有分歧可咋办? 投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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