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这个文件的解读已经铺天盖地,这里不再赘述。我只想说说第二条:
“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对比之前网传稿的表述,其变化那叫“相当”大。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这条前后变化如此之大,少不了原研企业的游说。不过我对这条倒是举双手双脚的赞成,至少不用拿“宝贵的外汇”去买国外的药品了,尤其现在外汇管制收紧的时期,不用劳民伤财了。
在2012年,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进行一致性评价后,我曾经见过一个文件,初期确定了二十个品种由药检所制定评价方法及标准。在那份文件中,参比制剂选择的基本上为原研地产化产品或原研进口产品。就是下面这个样子
后面的故事大家也都知道了,一致性评价一直都是只听雷声响,不见雨下来,而且据说原研企业也是各种推脱不配合,拖了两三年,一直到了2015年,霹雷一声震天响,来了老毕当局长,一致性评价转了风向。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参比制剂的选择认定上,原研地产化产品不能作为参比制剂,一律向欧美上市品种看齐,一度日本都被排除在指导原则之外。接着就是所谓的参比制剂备案及一次进口规定的发布了。
下面是阴谋论时间,纯属虚构,如有雷同,:
1、原研地产化产品为什么要进行一致性评价?
坊间传言,CFDA对某跨国企业的国内生产厂检查时,发现处方工艺曾经发生过变更而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被CFDA抓住了把柄。于是就有了那个经典的忒修斯之船的问题:
“如果忒修斯的船上的木头被逐渐替换,直到所有的木头都不是原来的木头,那这艘船还是原来的那艘船吗?
”2、为什么不是国家指定参比制剂,而是让企业去备案?
其实这个和米卢打世界杯预选赛初始阶段不用郝海东一样,玩的都是欲擒故纵的把戏。原研企业不是不和我玩儿吗,我还不和你玩了。我来制定游戏规则,把你排除在外。即便你是原研,但是如果我不认定你是种花家的参比制剂,你在国内上市的品种就得去做一致性评价去,否则到期不予再注册。毕竟,我种花家的市场潜力还是很大的,RDPAC也不是铁板一块。抛出参比制剂这块香饵,不信钓不上金鳌。你说局座没学过三十六计,我是不信的。
3、原研地产化产品会被确定为参比制剂吗?
我的判断是“会”。2016年底,我曾经在丁香园上发了个关于一致性评价的预测帖:
http://www.dxy.cn/bbs/topic/35639928
其中就提到过地产化产品会成为参比制剂。
一来这些产品本身在国内大范围临床使用,其疗效是确定的;
二来很多地产化产品也是全球供货的,我不太相信同一个品种在外企中会执行两套处方工艺和标准,毕竟他们还要同时接受境外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产地差异悖论。如果CFDA认为原研地产化产品与原研原产地产品质量有差异,那么就要承认同一公司不同产地之间的产品都有差异,那么在参比制剂就要确定到具体的产地;如果参比制剂不能确定到具体产地,那么就是承认不同产地之间的产品无差异。问题就来了,为什么中国产地的就不行呢?
第四,容易获得。而且这些产品是CFDA可以监管得到监管得了的。通过一次性进口的境外产品,CFDA又拿什么来保证产品质量呢?
第五,参比制剂背后的利益。这也是前面CFDA参比制剂备案政策能够奏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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