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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8/12/12     点击: 502

来源:长生生物科技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11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7号),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8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并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产品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以及相关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未披露长春长生相关产品GMP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GMP证书以及2015年至2017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


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相关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函[2018]第50号),深交所可能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后续,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则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如果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依规依序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为三十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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