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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字令”推进关联审评:让制剂与原辅包审评融为一体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8/9/12     点击: 468

将制剂与原辅包审评融为一体,是安全监管与简政放权二者碰撞产生的新举措,体现了新时代科学监管的智慧,为药品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中检院包装材料与药用辅料鉴定所所长孙会敏在9月7日举行的“药品包材辅料科学监管论坛”上说。

    

第三届中国药品监管科学大会(2018)上,药品包材辅料科学监管分论坛受到了与会者的热烈欢迎,150人规模的礼堂内座无虚席。业内专家就制剂与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中美DMF(药物主控文件)申报要求对比、原辅包登记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

   

 

监管改革

 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原辅包是影响药品安全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业界人士认为,以前采取的原辅包单独审评审批方式更多地关注原辅包本身质量,使得原辅包企业更倾向于考虑产品对现有药品的适用性,在一定层面上割裂了原辅包与制剂之间的紧密联系,不利于对药品质量的管理。

    

2015年<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批,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为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药品与药用包材、辅料关联审批的有关事项,并在监管思路和理念上做出调整。

    

“将制剂与原辅包共同审评审批,目的是引导企业为制剂产品选择更适合的原辅包产品。”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关联审评特别强调制剂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对产品质量的把控,也包括督促原辅包企业及时提交审评所需的技术资料。

 

 

接轨国际

探索中国DMF制度

 

“DMF制度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原辅包信息动态管理制度。” 沈阳药科大学杨悦教授说。

    

DMF是企业关于设备和工艺等方面的保密文件,专门提交给药监部门用于监管。

    

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制定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备案管理办法,建立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业界专家评论,这是中国特色的DMF。

    

据杨悦介绍,在某些发达国家,企业是否提交原辅包材料属于自愿行为,只有在制剂企业申报药品注册时,才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审评,必要时接受延伸性原辅包的现场检查。国际上的DMF备案主要关注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而我国关联审评则关注原辅包是否能够支持制剂申请。

    

我国自2017年年底开始实行原辅包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公开后,将形成原辅包供应商和品种可供选择的目录。

    

杨悦认为,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将原辅包独立监管转变为制剂供应商监管,可强化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供应商审计选择的主体责任,确保原辅包供应商前端来源的合法性。

    

“实施DMF制度具有诸多优势,但需要充分考虑国内产业发展、市场环境等现实因素,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DMF制度,并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杨悦说。

 

 

优化平台

企业变更需慎重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新版原辅包登记系统已于2018年7月上线,进一步完善了原辅包登记工作。企业可以在线填写<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申报登记表>,自主修改登记信息等。

    

根据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药审中心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与数据库,有关企业可通过登记平台按公告要求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获得相应登记号,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

    

论坛上,药审中心数据管理处王利华详细介绍了原辅包登记平台的使用方法,并着重强调了“变更”事项的具体操作:在2018年7月17日之前的原辅包登记平台上已经登记过的原辅包信息,必须先进行“基础信息变更”,待审核通过后,再做其他变更;重大变更操作可以修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登记表的前三页,其中生产企业地址的实际变更情况属于重大变更;在一个原辅包产品正在与相关制剂进行关联审评时,申请人做更新、注销、转让的操作应该特别慎重。

 

记者手记:

 

提高效率 保障质量


实行关联审评审批,大大简化了审评程序,提高了审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关联审评有助于全面把控各因素对药品制剂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从而提高药品质量。

    

原辅包是药品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将原辅包纳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把质量责任集中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个责任主体上,更科学、更合理。

    

当然,对于原辅包企业来说,责任主体的转移,并不代表自身责任的削减。制剂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所担负的责任加重,需要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把控,对于原辅包的选择不能只考虑成本,质量更为重要。这考验着制剂企业对原辅包供应商的审计能力。

    

总之,实行制剂与原辅包共同审评审批,是一次监管制度的改革,体现了新时代、新体制、新征程的发展要求,为提高药品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文/<中国医药报>记者 窦洁、杨菲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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