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首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花落山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正式浮出水面,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接下来的路该怎么走?对受托生产企业有何要求?流通使用环节如何监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时责任如何界定?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此作出了权威解读。
持有人具备药品经营资质
方可自行销售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注册新药,但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不一定具有药品经营资质,那么药品的销售怎么办?总局明确,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
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持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持有人应按GSP要求
建立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要求,持有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持有人对试点品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保障和药物警戒工作负责。
因此,总局明确,持有人应在流通环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风险控制体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有关要求执行。对于试点品种的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持有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但不免除持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
保险金额应与药品上市后风险及
预计销售规模相适应
按照规定,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保险的金额如何确定也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问题。对此,总局提出,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协议的金额应当与申请人(持有人)资质、药物临床试验风险、上市后临床使用风险以及上市销售预计规模等相适应,具体由申请人(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或者担保人协商。
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协议的其他具体要求,可由各试点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申报原料药并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同样需要提供担保协议或者保险合同。
受托生产企业可以作为试点品种的担保人。
试点期间持有人
仅为单一主体
制度出台后,有申请人咨询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能不能是两个或多个主体,为确保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总局明确,试点期间,申请人(持有人)仅为一个单一主体。
拟申请参加试点的新药,申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仅能为一个;若同时申请<新药证书>,<新药证书>申请人可以是多个主体,<新药证书>核发事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试点品种后续的相关变更等注册申请无须取得<新药证书>持有者的同意。
持有人应为
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
对于研发机构、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公司以及高等院校二级单位等申请成为持有人的,申请人应当属于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当符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应当参与所申报试点品种的主要研发工作,掌握全部研发汇总资料,具备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对申报新药的,申请人一般需拥有该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
含特殊药品的普通复方制剂,相应特殊药品的立项申报由申请人(持有人)申报,也可由申请人(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联合申报。申请人(持有人)同时委托多家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一试点品种的,仅核发一个药品批准文号,按照一个药品品种管理。
试点方案覆盖面
进一步明晰
此次解读中透露出一个信息,就是进一步明晰了试点方案的覆盖面。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治疗用生物制品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原料药生产线或者整剂型生产线搬迁可以参照整体搬迁的情形试点。
另外,对于试点方案中“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相应的批准日期,此次也进行了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是2015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因此相应的批准日期是指2015年11月5日及以后。
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过程
应严格执行GMP要求
申请人(持有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单位可以是尚未取得相应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尚未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的单位,但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GMP的有关要求。
申报上市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持有包含相应剂型范围的GMP认证证书,原料药与生物制品除外。
试点期间受托生产企业不允许在中国境外。
编后
作为我国药品注册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一经推出,便受到业界的热捧。此次刊发的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是该制度发布后,总局进行的第三次相关解读。本次重点关注药品上市后监管、持有人资质等内容,并进一步明晰了试点方案的覆盖面,有利于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研发机构进行申请,从而达到鼓励药物创新的目的。
文/<中国医药报>记者 许琳 刘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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