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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毒性中药材源头管理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0/5/18     点击: 557
 
  毒性中药的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毒性剧烈,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为了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了特殊的管理方法。但目前毒性中药材的种植现状是:人工种植普遍、种植场地分散、种植规模大小不一等,导致对其种植、供应、使用的管理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规陈旧。为了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重点对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而缺少对毒性中药材种植、供应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是种植混乱。随着国家对中药材市场的放开,野生中药材数量日趋减少,农民种植中药材的积极性空前提高,经济效益日益凸显,但国家未针对毒性中药材的特点对其种植场地、规模、条件、人员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药品生产企业对毒性中药材的收购政策不够明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毒性中药材的经营、使用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直接采购毒性中药材用于药品研发、生产,有关规定还不够明确。
  为了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监管,杜绝流弊,防止中毒等严重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笔者认为应高度重视毒性中药材的源头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笔者建议:一是尽早修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从法规层面对毒性中药材种植场地、规模、条件、人员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实现有法可依;二是对毒性中药材种植实行GAP管理,明确种植毒性中药材必须通过GAP认证,促进毒性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强化管理,改变目前种植小、散、乱的现状;三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用于药品研发、生产药品的毒性中药材,从减少流通环节、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可以直接采购毒性中药材,但需向所在地药监部门备案,便于药监部门及时掌握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毒性中药材的情况。
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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